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太阳集团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教师、学院领导、院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十五人左右。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的专家、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成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务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经主任委员提议、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任期内对人员组成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讨论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的政策与措施以及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在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择计划人选;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一条 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