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本院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考核,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和督促学生勤奋学习,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的重要措施;是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受社会欢迎的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
第二条 学院考务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部六按本规定统一管理实施。
第三条 考务管理包括课程考核类型和方式的确定,命题、立卷、考核过程的组织和管理,违纪处罚,成绩登录和保存以及接受查询和申诉。
第四条 考核的课程是指按教学计划开出的课目。
二、考核类型和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具体由学院主管部门商定。
第六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实际操作或制作,评阅笔记、作业、设计图纸、软件、专题报告或论文等方式,可单独或综合进行,教师应事先向学生宣布。同年级同一门课程应以同一种方式为宜。学院鼓励教师创造更新、更务实的考核方式,但事先应充分研究并得到学院批准。
第七条 学院若对某门课程设有专门考核方法文件的,按该文件执行。
第八条 考核以滚动方式进行,时间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期末考试的课目一般不超过四门。
三、命题立卷
第九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为主,实事求时、明确准确、难易相当。同时开出的同一课程,原则上统一考卷。
第十条 笔试的底卷,一律用学院试题专用纸书写,用计算机出卷的也应给出标准格式清样。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命题,在专业指导教师组商定后,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登记表》,报教务部门备案。
四、考核过程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做好学生成绩考核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是教务部门主要职责之一,要严格仔细地做好试题底卷的收取、登记、保管、印刷、分发及保密;考试计划制定、组织和实施,考场和监考人员安排及试卷保存工作。期末考试和补考,毕业设计(论文)及课程设计作业由各系整理后交教务处保存。
第十三条 笔试考核时,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需要2小时以上者应报请教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每一标准考场(30人)设监考人员1—2名,监考人要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考试结束后填写好《考场记录表》,及时送回考务部门。监考人由任课教师和学院选派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若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行为者,监考人有权及时制止或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妥善处理,并如实记入《考场记录表》连同有关物证材料及作弊处理单及时送教务部门,教务部门应在第二天提出处理意见。
五、考核资格、考场违纪和作弊事实的认定
第十六条 考前,教师应对所授课班级学生能否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定。凡缺课达本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多次未完成作业者,在督促、批评教育或补救措施无效情况下,教师有权停止其考核资格并报教务部门备案。按零分处理,准予补考。但补考费须加倍。
第十七条 凡在考核过程中有以下行为者,认定为考场违纪:
1.开考30分钟后到达考场者;
2.开考30分钟内,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试、考核现场,或虽经同意但逾时不归者 ;
3.不遵守考场规则,衣着不文明而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导、指挥者;
4.考前饮酒,故意在考场大声喧哗、响动、朗读干扰他人考试者;
5.闭卷时携带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或纸张进入考场,不主动交出者;
6.携带具有通记、储存功能的电子器件进入考场而又不关机者;
7.其它不良言行者;
对上述违纪行为,监考教师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责令立即交卷(成绩有效) 离开考场等处置。
第十八条 在考核过程中有以下行为者,均认定为考核作弊:
1.闭卷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张、衣物进入考场,有抄袭行为者;
2. 考试过程中,偷看、偷抄他人答卷者;或为他人提供偷看考卷、传递纸条、互换试卷及替人答卷者,无论主从均为作弊;
3.以其它任何方式作弊怂恿、协同、帮助他人作弊者;
4.作弊虽已得逞,若考后发现查实,依然按规定惩处。考试现场一旦发现有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可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终止考试直至考卷作废责令离开考场等有效处理方式。将作弊时间、情节和人员记入《考场登记表》,连同物证一并交教务部门。考试作弊将按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或教师若被发现有试卷泄密、协助作弊或私自改动考核成绩等行为,也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同学们共同创造一个严肃、公平、文明、宽松的考核环境,赞赏并鼓励创建文明考试班级、年级或专业,认真杜绝考试作弊这一丑恶行为。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如同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三天内书面向辅导员提出查询申请,教务部门商请阅卷教师一周内给予答复。如需更动,应将原卷、书面更动说明及学生申请报教务部门审核,更动权在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