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通知
皖教人〔2023〕1 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推动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教育厅修订完善了《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1日
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 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高等职业学校(含职教本科、专科)的校内专业课教师(含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和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专业课教师。校内兼任专业课的公共课教师、以及其他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的人员,参照实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认定层级
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依据不同条件设置三个层级: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高级“双师型”教师。
三、认定条件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衡量“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的第一标准,强化对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的考察,同时符合《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要求。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双师型”教师认定,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四、认定组织
省教育厅统筹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对全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中心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承担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复核等工作。各高等职业学校组建由院校专家学者、职能部门管理者、行业企业技术专家等参与的“双师型”教师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 9 人),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类评议组,严格标准条件,规范认定程序,保证评议质量。
五、认定程序
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一般每年受理一次。
(一)个人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应提交《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学校认定。申请人所在的高等职业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评议。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中心复核。
(三)检查复核。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指导中心对学校认定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备案发文。省教育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公示、备案,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双师型”教师证书。
(五)信息更新。各高等职业学校及时更新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六、监督管理
(一)各高等职业学校要落实好“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主体责任。专家评议委员会要确保认定过程规范、结果公平公正。省教育厅对各高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抽查,加强责任追究,强化过程管理。
(二)“双师型”教师证书由安徽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并负责发放。证书使用全省统一的证书编码进行管理。“双师型”教师证书实行登记注册制,一次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三)鼓励高等职业学校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取得“双师型”证书的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
(四)2022 年以前通过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及证书继续有效。
安徽省高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第一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师德考核合格。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
第三条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第四条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应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内专业课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以及教学、实习实训方法等,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累计满 2 年以上。独立系统担任 1 门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并承担相关实践教学工作。参与制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 1 门专业课程标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近 2 年教学质量年度(学年度)
考核获合格等次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积极参与并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2 项:
①参与 1 项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②获得 1 项三类以上教学成果奖;
③在 B 类以上赛事中获奖或在校级教学能力比赛获二等奖以上;
④指导学生参加 B 类以上赛事获奖;
⑤公开发表 1 篇四类以上论文;
⑥参编教材、出版著作,撰写 2 万字以上(可累计计算)。
3.具有一定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果、效益。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3 项:
①有 3 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实践经历,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②具有 3 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③参与(前 5 名)为企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相关服务或横向课题等 1 项,取得一定的效益;
④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1 项;
⑤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中级以上“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⑥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⑦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参与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⑧参加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师资培训基地组织的“双师”素养类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累计满 3 年以上。独立系统担任 1 门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并承担相关实践教学工作。参与制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持制定(修订)1 门专业课程标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特色明显,近 3 年教学质量年度(学年度)考核获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良好以上等次至少 1 次。
2.具有较强的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能力,参与过重要教育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近 5 年,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2 项:
①主持 1 项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②主持 1 项四类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③参与 1 项二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④参与 1 项三类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⑤公开发表 1 篇三类以上论文;
⑥参编教材、出版著作,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可累计计算),受学术界好评。
3. 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3 项:
①近 5 年有 6 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企业实践经历,能熟练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②具有 5 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③参与(前 3 名)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相关服务或横向课题等 1 项,效益良好;
④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3 项;
⑤参与制定完成市厅级以上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1 项;
⑥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高级 “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⑦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⑧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2 项。
4.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相关奖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或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
②获得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工艺美术大师等荣誉之一;
③在 B 类赛事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④获得二类以上教学成果奖;
⑤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或市厅级以上科技发明类奖励;
⑥指导学生参加 B 类赛事获得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奖励。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深入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从事本专业课程教学累计满 5 年以上。独立系统担任 2 门专业课程教学工作,并承担相关实践教学工作。参与制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持制定(修订)2 门专业课程标准。教学业绩突出,教学特色鲜明,近 5 年教学质量年度(学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其中良好等次 2 次以上。
2.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或科学研究的能力。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2 项:
①担任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学创新团队带头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
②近 5 年主持 1 项二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③近 5 年主持 1 项三类以上科研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④近 5 年公开发表 2 篇三类以上论文或 1 篇二类以上论文;
⑤近 5 年主编教材、出版著作,本人撰写 6 万字以上(可累计计算),有重要影响。
3.具有丰富的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实习实训教学、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转化等校企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3 项:
①近 5 年有 6 个月以上(可累计计算,单次不少于一个月)企业实践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②具有 8 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③主持 1 项以上为企业开展的各类技术研发、相关服务或横向课题等,到账经费不低于 5 万元(可累计计算);
④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国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5 项或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⑤参与制定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 项以上,或主持制定完成市厅级以上地方标准、技术规范 1 项以上;
⑥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⑦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⑧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3 项以上。
4. 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技能竞赛类、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等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奖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工艺美术大师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荣誉或称号;
②入选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级领军人才、或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之一;
③在 B 类赛事中获得一等奖或在 A 类赛事中获奖;
④获得二类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 3);
⑤获得二类科研奖励或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类奖励;
⑥指导学生参加 B 类赛事获得一等奖或在 A 类赛事中获奖,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类、科技发明类奖励;
⑦获得博士学位(企业工作经历满 1 年 )。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外兼职专业课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如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可累计参加教育理论培训达到 72学时以上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与本专业相近的企业工作经历满 3 年。累计聘任校外兼职教师满 2 年,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120 学时以上(含实践教学),担任 1 门专业课或实践课程教学。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或实训基地建设。
2.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参与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二)中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与本专业相近的企业工作经历满 5 年。累计聘任校外兼职教师满 3 年,近 3 年累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240 学时以上(含实践教学),担任 2 门专业课或实践课程教学。作为前 3名参与校级项目 2 项或市厅级以上项目 1 项。
2.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高级 “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2 项;或曾获得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首席技师或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或曾获得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工艺美术大师等荣誉之一。
(三)高级“双师型”教师
1.具有与本专业相近的企业工作经历满 8 年。累计聘任校外兼职教师满 5 年,近 5 年累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400 学时以上(含实践教学),担任 2 门专业课或实践课程教学。作为前 3名参与市厅级项目 2 项或省部级以上项目 1 项。
2.具有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本专业、相近专业的非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本专业、相近专业的行业特许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并且承担行业企业具体案例、项目等工作 3 项;或曾获得省部级行业技术能手等称号;或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荣誉或称号之一;或入选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级领军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之一。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内专业课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的基础上,如具备以下条件,可破格认定中级或高级“双师型”教师。
(一)中级“双师型”教师。获得省部级行业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荣誉或称号之一;或入选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省级领军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之一;或获得博士学位(企业工作经历满 1 年)。
(二)高级“双师型”教师。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大国工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国家级荣誉或称号之一;或入选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学团队负责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之一;或获得江淮杰出工匠称号。
校外兼职专业课教师破格认定中级或高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一至四条标准(如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可累计参加教育理论培训达到 72 学时以上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以及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本标准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标准中论文及教科研项目等级分类参见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等级分类,A、B 类赛事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分类。